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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據新華社電按照1996年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資產沒收需依附於刑事定罪判決,因此犯罪嫌疑人死亡後由於未定罪,無法沒收其違法所得。而2013年修改後刑訴法正式實施後,專門規定了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違法所得沒收程序。近日,浙江首次申請沒收一起犯罪嫌疑人死亡的集資詐騙案違法所得。
  非法集資嫌犯自殺
  據溫州市人民檢察院透露,該院經審查,就這起犯罪嫌疑人死亡的集資詐騙案向溫州市中級法院提出沒收違法所得申請。據瞭解,這是修改後刑訴法實施以來,浙江省首次啟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違法所得沒收程序。
  經檢察機關審查查明,
  1997年至2007年間,犯罪嫌疑人周賢財利用他人假借溫州益正橡膠化工有限公司、溫州國正橡膠有限公司與自己、被害人游某某、秦某某、餘某某等人簽訂橡膠編外代購業務協議,並製造從海南購貨銷往溫州獲利的假象,以高額回報為誘餌,向被害人游某某、秦某某、餘某某等社會不特定人員集資1.87億餘元,並將大部分集資款用於還本付息、期貨投資、供其子周某某購買轎車及其他揮霍消費。
  2007年9月26日,溫州市平陽縣公安局對周賢財立案偵查,並扣押、凍結了其購置的兩處房產、一處停車泊位、16.7萬元銀行存款以及贈送給其子周某某的一輛凱迪拉克轎車。
  立案偵查次日,周賢財自殺身亡。因1996年刑事訴訟法沒有設置獨立的違法財產沒收機制,資產沒收需依附於刑事定罪判決,因此在犯罪嫌疑人死亡的情況下,無法對其予以定罪,也無法沒收其違法所得。
  依法重啟沒收程序
  2013年修改後刑訴法正式施行,專門規定了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違法所得沒收程序。據此,平陽縣公安局於2013年11月26日向檢察機關移送沒收違法所得意見書。
  溫州市檢察院認為周賢財涉嫌集資詐騙罪,於2007年9月27日死亡,平陽縣公安局依法扣押、凍結的轎車、房產、存款系其違法所得及涉案財產,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充分,應當予以追繳,遂依法向溫州市中院提出沒收違法所得申請。  (原標題:浙首次申請沒收死亡嫌犯非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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