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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無名死者追回53萬多元後怎麼辦?東莞採取這樣的做法——
  新快報訊 記者鄒柳洲 通訊員黃彩華 報道 交通事故死者身份無法查明,東莞市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辦公室擔當原告代無名氏死者索賠(詳見7月25日A23版)。昨日記者從東莞市第二人民法院獲悉,53萬多元賠償金暫由救助基金代管,待死者家屬認領。
  救助基金代追賠償金
  今年1月16日凌晨3時20分許,30歲的司機呂某駕駛一輛重型自卸貨車由東莞市大朗鎮往東坑鎮方向行駛,途經大朗鎮碧桂園路段時,與橫過道路的行人無名氏男子(待查)發生碰撞,造成該男子死亡。交警部門認定,呂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死者不負事故責任。
  案發後,檢察機關以呂某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提起公訴獲支持,呂某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
  今年6月,經檢察機關督促建議,東莞市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辦公室(下稱“救助基金”)向法院提起訴訟,將肇事車輛的司機、車主、保險公司三家一起告上法庭,請求法院判令司機和車主連帶賠償死亡賠償金53萬多元,保險公司在承保範圍內承擔連帶責任。
  53萬多元等親屬認領
  庭審中,針對救助基金是否有權代無名死者起訴追要死亡賠償金問題,原、被告展開了激烈辯論。
  救助基金稱,經修訂後於2011年10月1日實施的《廣東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第四十七條規定,“交通事故死亡人員身份無法確認的,其死亡賠償金按照事故發生地的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計算二十年,交由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管理機構代為保存”。根據該規定,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管理機構可代無名氏死者提起索賠訴訟,並對所得賠償金進行保存,待賠償權利人確認後,再予以交付,以幫助無名氏親屬日後順利實現其索賠權利。
  保險公司則稱,上述規定只是規定救助管理機構代為保管死亡賠償金,並無授予其代為起訴的權利,保管權和起訴權是兩回事。只有在救助管理機構在墊付搶救費用的情況下才能起訴追償,而本案中原告並無墊付任何費用。保險公司並非拒絕賠償,但希望在法律明確授權的情況下依法賠償。保險公司還列舉了若干外省法院駁回救助機構代無名死者起訴索賠的有關案例。
  近日,東莞市第二人民法院一審認為救助基金屬於經法律授權的機關,有權向侵權責任人訴請無名氏的死亡賠償金,判令保險公司支付49.5萬多元、貿易公司支付4.2萬多元交由救助基金保存。  (原標題:救助基金代管無主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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